莊院長看診進度 查詢專線電話 0988-087-797 114年1月1日起 本院掛號費用調整,感謝您的支持

其他科別

自殺防治通報

分享到

自殺防治通報
一、自殺防治法已於108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,該法第11條規定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,供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長期照顧服務人員、學校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消防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、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,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,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。」

二、上述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已於109年8月6日由衛生福利部頒布施行,該細則第13條規定「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。本法第11條第2項所定通報內容,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、自殺行為人資料、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。

三、有關上開通報事宜,請至衛生福利部網頁,進行線上通報(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)。